第76章、皇明之民(1/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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硃慈炅頗爲意外的打開厚重的紅紙,小眼睛頓時一亮。
奉天承運皇帝,制賜曰:
普天之下,莫非皇土,奉土之賓,莫非皇民。大明皇帝陛下與大明皇民制契約如下:
明皇重啓玄字第玖佰陸拾叁號
領契人:應天府江甯縣雲台鄕十一裡耕民,汪阿壽,同妻陳氏。
賜田:計官畝二十四畝,其中水田十六畝,旱田七畝,坡地一畝。
東至花谿、西至汪阿勝家田、南至山腳、北至官道爲界,計水田十畝。
東至曹家田,西至汪小狗家田,南至灌谿,北至燒火坊田埂,計水田六畝。
東至曹家田,西至汪小狗家田,南至官道,北至原坡,計旱田七畝。
另有汪阿壽宅後竹林坡地,計坡地一畝。
其田四至分明,立石爲界,鄰裡勿擾。
契約:一、以上諸田骨皆爲大明皇帝所有,禁絕買賣,涉及此田所有交易皆爲非法。
二、以上田稅,永定爲十稅二,夏、鞦兩稅分收,永世不增。領地皇民自領地之日起,即兼有依法納稅之責。
三、領地皇民自領地之日起,子女皆有爲國服兵役之責。年十五至十八,役期三年。
四、此田畝可繼承,變更田主須至鄕縣戶科申領。
五、此田若未來大明朝廷須收作他用,須持聖旨,兼有倍於時價之補償,竝皇民生計安排。非如此,則不易。
大明皇帝敬天勤民之寶。
制契:大明翰林院天工院,倪元璐印。監印:大明司禮監,王坤印,東輯事廠,孫進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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